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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诉手机凤凰网称“”字样遭擅用 要求赔偿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9-2-21 13:11:21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据海淀法院网报道,因认为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推广的课程“用得上的商学课每天七分钟听MBA的内容课程”使用了“”商标,大学遂将课程主讲人、课程出品方和凤凰网运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余万元。1月9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吕雉的情人此案。

  原告大学诉称,大学于1998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注册号为1225974号,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教育展览、组织和安排学术、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带制作、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函授课程。经原告续展,该商标现仍在法律有效期内。大学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数量、申请专利数量、SCI收录论文数量等方面,在全国高等院校排名均在前两位,“”二字已逐渐成为大学的简称,在教育领域享有极高声誉。

  原告大学发现,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推广的“每天七分钟,听MBA的内容课程”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字样的商标标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在该课程上使用“”字样,极易造成相关的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课程主讲人辩称,一是其仅进行了课程,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每天七分钟听来自的MBA商学课”,其认为这是描述性的表述,其是2015年大学MBA毕业生,MBA指的就是其本人,即其使用“”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故不构成侵权;三是关于“MBA商学课”这样的表述,是否侵权,其作为非法律人无法判断,但这句话本身并非其本人提供,而是本案第三被告凤凰网公司;四是即使本案构成侵权,原告索赔依据与事实不符,数额过高。

  被告课程出品方辩称,其未在课程推广标题中使用“”字样,是凤凰网公司在推广时添加的相关文字,因此其不构成侵权。

  被告凤凰网公司辩称,其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凤凰FM网络平台,其并未接到原告提供的任何投诉信息,无法主动获知其运营平台存在涉嫌侵权行为。且根据其向法庭提交的可以证明,涉案课程的相关素材均由课程出品方提供,凤凰网公司不构成侵权。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课程主讲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三被告在涉案课程介绍中使用“”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3.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涉案课程中使用“”字样是否符合同一服务或类似服务使用同一商标而构成商标侵权;4.三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不正当竞争;5.如以上侵权成立,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围绕以上争议焦点,结合,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关键词:手机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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