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闻网讯人向买受人主张12年前货款26万余元,只提供出具一张起诉至法院。日前,杜集区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广州某通用电气公司于2004年向被告淮北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出售9台电能量采集装置,货款总价为261966元,被告至今未付。诉讼过程中,原告只提供其于2004年12月10日开具的一张广东省专用,被告公司辩称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货物,不欠原告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仅以专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作为人未提供充分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仅提供专用一张,未能提供其他证明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且被告不予认可收到标的物,故原告给付货款261966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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