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1日,乌克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向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提起仲裁程序,主张俄罗斯违反了《公约》第32、58、94、96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关于军舰和船舶豁免的。同时,乌克兰依据《公约》第290条提请法庭临时措施。2019年5月25日,法庭认定本案不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并了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迅速被扣船只和船员,并敦促俄乌双方保持克制,不加剧争端。
2016年3月,俄罗斯开始修建横跨刻赤海峡的公铁两用桥(以下简称“刻赤大桥”)。2018年5月,随着大桥正式通车,俄罗斯完全控制了刻赤海峡的通行权。对此,乌克兰曾在其网站发表声明,认为修建刻赤大桥违反国际法,乌克兰并未对此表示同意,且修桥还可能对地区生态和刻赤海峡的航行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出于对亚速海沿岸领土安全的担心,乌克兰开始扩大其在亚速海地区的军事存在:2018年9月,乌克兰宣布将加强在亚速海的军事参与,并在该海域建造海军军事;2018年10月9日至12日,乌克兰在亚速海举行了大规模军演。
2018年11月25日(此时刻赤海峡已被俄罗斯控制),由三艘乌克兰军舰组成的海军编队在接近刻赤海峡入口时接到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克里米亚)边防的通知称刻赤海峡已关闭。随后,乌克兰海军编队在试图穿越刻赤海峡时被俄罗斯边防局海岸警卫队拦截,并被要求在海峡入口外的一个锚地等待。8小时以后,乌克兰海军编队试图掉头离开。为截停乌克兰海军编队,俄罗斯海岸警卫队船只开始追逐乌克兰舰船,一艘俄罗斯船只在追逐过程中开炮,使乌克兰一艘军舰受损,3名船员受伤。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的一架卡-52武装直升机和黑海舰队的一艘护卫舰参与了拦截和监测行动。随后,俄罗斯了三艘军舰,并24名乌克兰船员。11月26至27日,俄罗斯以非法穿越国境罪为由将这24名乌克兰船员起诉并,3艘乌克兰军舰也被转移至刻赤港。根据俄罗斯地方法庭于2019年4月17日所作的裁决,24名乌克兰船员的时间被延长至2019年7月24日,一旦非法穿越国境罪的被确定,船员或将面临长达6年的。
2019年3月,乌克兰依据《公约》第287条提起附件七的仲裁程序后,又于4月16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以要求俄罗斯立即的乌克兰军舰和船员,并中止对船员的所有刑事诉讼程序。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就临时措施进行审议,俄罗斯未到场参加,但此前已于5月7日向法庭递交书面陈述阐述立场。最终,法庭于2019年5月25日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
在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临时措施执行报告中,乌克兰俄罗斯星期二左眼跳不履行仲裁裁决,俄罗斯则认为法庭确认了其国内诉讼程序的性,并要求乌克兰在涉事船员和船只被之前出具书面,涉事船员和船只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2019年9月7日,双方似乎开始由对抗对话合作。当日,俄罗斯与乌克兰交换了一批被人员,各自对方35人。这是刻赤海峡事件后双方首次交换被人员,事件中被扣的24名乌克兰船员被全部送回。由此,俄乌双方在刻赤海峡事件上的僵持状态得到缓解,或有望朝更合作的方向前进。随后,2019年11月18日,在刻赤海峡事件发生近一年之际,俄罗斯归还了此前的三艘乌克兰军舰,尽管如此,乌克兰方面仍坚称不会撤回针对俄罗斯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俄罗斯和乌克兰均将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然而,双方对能否适用第298条第1款(b)项有争议:俄罗斯认为本案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附件七仲裁庭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乌克兰则认为本案所涉争端与执法行为而非军事活动相关,因此附件七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庭最终裁决附件七仲裁庭对本案具有初步管辖权。法庭认为,判断某个行为是军事活动还是执法活动,不能仅根据船只的性质,也不能仅考量争端双方对行为的定性,而应根据对争议行为性质的客观评价和对个案相关因素的考虑。
法院认为:(1)乌克兰军舰试图穿越刻赤海峡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性争端,而军舰通过海峡的行为很难认定为一种军事活动,且俄罗斯所主张的乌克兰军舰“秘密侵入”的可能性不大;(2)争端核心在于双方对刻赤海峡通行制度本身的解释相异,而这一争端本身不具有军事活动的属性;(3)尽管俄罗斯在本案中使用了武力,但其是在执法活动中使用武力,而非在军事活动中使用武力;(4)俄罗斯在乌克兰船员之后对其所提起的刑事诉讼(乌军舰未遵守俄罗斯法律)更加佐证了争议涉及执法活动而非军事活动。综上,法庭初步认定《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排除管辖事项不适用于本案。
尽管法庭认为在认定某个行为是否为军事活动时要根据客观评价和个案考量,但在就本案进行实际分析时,法庭刻意回避相关事实,既不客观也未能对所有相关因素加以考量,还不遗余力地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将原本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理由如下:
首先,法庭有意割裂乌克兰海军编队的行动与军事活动的联系,意图将争议点转移至通行制度本身。《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排除的争端是与军事活动相关的争端,对于“相关”一词究竟应作宽泛解释还是限缩解释,国际海洋法法庭实际上在此前的“易莎(Louisa)”号案中就已有过宽泛解释之先例。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中的一般意义之解释方法,“相关”一词可解释为:(1)与……有关;(2)影响……;(3)对……而言很重要。凡是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争端,都可能被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的声明排除。因此,在判断本案是否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时,法庭理应对双方的行为及其发生的背景加以考量,而非仅将视野局限于争端的某一时刻,即三艘乌克兰军舰试图穿越海峡而俄罗斯不允许其通过这样一个仅能片面反映争端的事项。如上所述,在俄乌两国间冲突不断且双方就刻赤海峡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乌克兰军舰从敖德萨港前往马里乌波尔港执行换防任务的行为显然与军事活动有关,俄罗斯对乌克兰军舰使用武力也与军事活动有关,这一争端理应被第298条排除。
其次,法庭有意在执法活动和军事活动间划出严格的界限,凡是在执法活动背景下发生的武力冲突均不属于军事活动。法庭在裁判中承认俄罗斯在冲突中使用了武力,并认为这一因素与军事活动的认定尤其相关。但是,法院仅因这一使用武力的情形发生于俄罗斯执法活动的背景下,便地否定了使用武力对这一争端性质的影响。按照法院的逻辑,凡是以执法活动为背景的武力冲突,无论升级至何种程度,都只是关于执法活动的争端。如此一来使得针对《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毫无意义。
再者,法庭有意忽略俄罗斯军舰和战斗机等军事战备力量的存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军事活动的定义有如下阐释:“当一方的军事力量与另一方的军事、准军事力量混合体相互对抗时,就是一个典型的军事活动。”正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定义明显降低了《公约》第298条1款(b)项的适用门槛。但不可否认的是,军事战备力量或准军事力量的存在仍应是需要考量的因素。然而,法庭在本案中却有意忽略俄罗斯黑海舰队军舰及卡-52武装战斗机参与追逐包围乌克兰军舰的事实。
最后,法庭有意忽略乌克兰在将案件提交法庭前对争议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在将案件提交至附件七仲裁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之前,乌克兰一直主张该争端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例如,乌克兰在刻赤海峡事件后向欧洲法院求助,状告俄罗斯违反《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认为这些被的船员应被当做战俘,并要求俄罗斯立即这些船员。既然是战俘,被原因显然只能是因为战争,属于军事活动。然而,在临时措施申请的审理过程中,乌克兰一改其对争端性质的认定态度,认为该争端是关于执法活动的争端。尽管乌克兰称其主张只是针对俄罗斯在执法过程中对《公约》的违反,而非以军事活动为基础,但显然,对于同一冲突,很难认定其在欧洲法院面前就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在附件七仲裁庭面前就为关于执法活动的争端。认定某个争端是否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不能仅依赖于当事方对行为的判断,然而完全忽略当事方自身对行为的判断显然亦有失偏颇。
综上,与南海仲裁案裁决中对所谓“低门槛的军事活动”的认定相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本案中对于某一争端是否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采取了高门槛的认定方式。此种认定方法枉顾特定相关事实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法庭公信力的建立,也使得针对《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所做的关于军事活动争端的排除性声明沦为废纸。显然,符合公约的认定方式既不是南海仲裁案中的低门槛,也不是本案中的高门槛,而应是基于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客观评价方式。
由于《公约》本身并未对“军事活动”一词加以定义,其模糊性要求法院结合个案因素进行客观评价。正如本案中法庭所说:“要依靠对争议行为性质的客观评价和对个案因素的考量对争端进行认定。”然而,此原则由于过于笼统,并无现实指导意义,易被法庭。因此,为了确保法庭能对行为性质进行客观评价,笔者认为应引入一些必要相关因素,并结合个案适用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如今,刻赤海峡的冲突伴随着俄罗斯乌克兰船员和船只已暂告一段落,但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本案临时措施的审理却给带来一个关于适用《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难题:究竟什么样的活动属于军事活动且能够被援引,而不至于将争端提交至《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是如南海仲裁案中所主张的只要双方对峙中有军舰存在就是典型的军事活动,还是如本案所主张的即使发生武力冲突且冲突双方均拥有军备力量,只要发生在所谓执法背景下就不是军事活动?真正合理的认定方式显然并非“非此即彼”。只有综合个案因素,将当事方的意图或目的、当事方的军事部署水平、受到武力对象的性质以及当事国对行为的认定加以综合地考量,才有可能得出客观的评价结果。
同时应注意到的是,包括俄罗斯、法国、英国、中国这四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在内,共有27个国家发表了关于军事活动的管辖排除性声明。倘若国际司法机构罔顾事实、其裁判权,不仅会使所作的关于军事活动的排除性声明沦为一纸空文,更将使国际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中华海洋评论》2020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想/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