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党代表与国民代表对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之办法、命令及声明[1],业已成立协议,并于本日公布在案。凡在中国领导下之一切部队,包括正规军、民兵、非正规军及游击队,以及解放区各级,各级委员会,均须切实严格遵行,不得有误。
全中国人民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之后,为建立国内和平局面所作之努力,今已获得重要之结果。中国和平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望我全党同志与全国人民密切合作,继续努力,为巩固国内和平,实现,建立、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1]一九四五年十月十日,国共双方签订会谈纪要后,以为首的代表团继续同代表进行谈判,经过多次交换意见,双方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签署了《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恢复交通的命令和声明》与《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协议》。主要内容是:关于“办法”,协议要求由与各派代表一人会同美国马歇尔将军从速商定,提请实施;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及协商会议各推定国共两党以外的人士八人,组织军事考察团,会同国共双方,在发生冲突区域考察军事状况、交通情形以及其段曦打谢娜他与国内和平恢复有关事项,随时将事实提出报告并公布之。关于“命令”:(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刻停止。(二)除另有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唯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的军事调动除外。(三)与阻碍一切交通线的行动必须停止,障碍物应即撤除。(四)为实行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成,一人代表中国国民,一人代表中国,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国民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关于“声明”,协议提出:“命令”中的第二条,对国民在扬子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对国民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或在东北境内调动并不影响;恢复交通包括邮政在内;同意国民军队在上述下调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军事调处执行部的一切协定、及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的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令;军事调处执行部内设执行组;军事调处执行部各委员,得各别设置通讯线,足保迅速而无阻碍之通信;军事调处执行部先设于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