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边角料获悉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日前公开,市海淀区判令百度赔偿抖音信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抖音公司是第11752793号、第11752795号、第13563638号、第23130300号“今日头条”“头条”系列商标注册人,享有涉案商标使用权及单独。后发现百度公司使用“头条”“新闻头条”对手机百度App进行推广,导致在百度网中搜索“头条”“新闻头条”的结果中出现标题及描述中带有“头条”“新闻头条”文字和“头条”图文标识的涉案App推广链接;点击前述链接所进入的网页在使用“今日头条”文字、“头条”图文标识、抖音公司产品介绍、抖音公司官网地址的同时,实际提供了涉案App的下载服务。抖音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导致用户混淆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3000元。
百度公辩称抖音公司取证后涉案App改名为百度App,抖音公司所起诉的基础是其关联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系普通许可,抖音公司就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超出其基础。
海淀区审理认为百度上述行为易使相关误认为涉案App由抖音公司提供或与抖音公司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进而导致相关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侵害抖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不久前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