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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历史中国对外军事援助历史:曾向70多国提供武器

※发布时间:2015-2-13 11:00:20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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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解放军依据中国与受援国签订的协议,进行了武器装备对外援助,履行国际主义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向70多个国家及组织提供了武器装备援助。

  武器装备对外援助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至1963年,为武器装备对外援助的起始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极

  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答应越南国、朝鲜主义人民国领导人的请求,开始向他们提供武器装备及其他军需物资的援助。援助的品种,主要是陆军使用的枪炮及其配套装备。援助方式是无偿的。这一时期,中国还向阿尔及利亚、老挝、古巴、几内亚、阿尔巴尼亚、柬埔寨等10多个国家,相继提供了武器装备的援助。

  第二阶段:1964年至1978年,是武器装备对外援助迅速增长的阶段。受援国家由原先的10多个发展为60多个;援助的品种由轻型武器装备发展为重型武器装备;援助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一阶段,中国对外援助的武器装备品种和数量大大增加,计有各种枪420万支(挺),火炮9万余门,坦克、装甲车3620辆,飞机1430余架,艇船352艘,导弹系统15套,导弹449枚,各种枪弹43亿余发,炮弹5130万余发,以及其他装备物资。一些新型武器装备,如地空导弹、歼7型飞机也援助了朝鲜、越南和阿尔巴尼亚。与第一阶段相比,援外武器装备的品种增加了1倍多,数量增加了5~10倍。

  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调整、、整顿、提高的方针,武器装备的对外援助进行了认真的调整和。这主要是对新签协议的对外军事装备援助项目的金额和轻重武器的结构比例作了调整,并将单一无偿援助方式改变为依据受援国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偿、收取成本费、贷款或延期付款等多种方式。在这期间,中国除对朝鲜、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坦桑尼亚、扎伊尔、津巴布韦、卢旺达、索马里等40多个国家继续提供军事援助外,又对毛里塔尼亚、佛得角、泰国、布基纳法索等10多个国家开始提供武器装备的援助。其中,采用无偿方式援助的有30多个国家,采用其他方式援助的有20多个国家。与此同时,中国还同一些国家友好协商,以物易物,一方面满足对方的需要,一方面为自己的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

  援助给越南的轻武器

  主要援助的国家有:

  援助越南。越南是我国对外援助时间最长、数量最大的国家,1950年,越南的抗法战争正处于艰苦紧张阶段,越南胡志明向中国提出军事援助的请求。、、等明确表示,一定尽力向越南提供抗法斗争所需要的军事物资援助。至1954年越南抗法斗争期间,中国向越南总计提供各种枪11.6万余支(挺)、火炮3600余门和大批弹药,以及通信与工兵器材等大批军需物资。越南抗法战争结束后,为加强越南人民军的建设,中国又多次对越南提供武器装备援助。1956年,中国刚定型生产的半自动步枪和冲锋枪,在人民解放军尚未装备的情况下,优先援助越方5万支。从1955年至1963年,中国又援助越南总值人民币2.47亿元的武器装备物资,主要有各种枪24万余支(挺)、火炮2730门、飞机15架、艇船28艘、汽车100辆、重型舟桥1.5套、工程机械935部,无线电机6300部、电机2万余部、各种枪弹1.6亿发、炮弹144万余发,还有防化、观测器材等装备以及大量军需服装、主副食品等。1966年5月,对、外贸部、总参谋部负责人说:“要把援助越南南方的问题,看作我援外工作中头等重要事情。”6月,越南外贸部副部长李班时,重申了的:“凡是越南南方需要的,我们就优先供应。”在援越抗美期间,向越国提供了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武器装备。仅在1970年至1972年的3年内,中国提供越南的坦克达300多辆,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总值人民币就达16.5亿元。为保障越南抗美救国战争的需要,中国对越南要求支援的有些装备,采取增加生产或抽调库存的办法,千方百计予以解决。3000公里的输油管全套设备、8万件避弹衣等,都是紧急动员、增加生产所提供的;坦克、大口径火炮一时生产不出来,就从人民解放军部队装备中抽调。1964年至1978年间,中国向越南提供了总值人民币40多亿元的武器装备物资援助。主要有各种枪177万余支(挺),火炮3万余门,坦克、装甲车810辆,飞机165架,艇船117艘,汽车1.5万余辆,地空导弹系统3套,导弹180枚,雷达260部,无线电机3.2万部,电机4.9万部,工程机械4834部,舟桥15套,各种枪弹10.4亿发,炮弹1660万发,地雷19万个,1.5万吨,还有其他器材和装备等大量军需物资,保障越南抗美救国战争的需要。1977年11月,越南党政代表团访问中国期间,中国和人民对越南人民的支援,表示:“越南永远不会忘记中国的这种支援。”

  援助朝鲜。朝鲜一直是我国武器装备对外援助的重点国家。1950年,朝鲜人民抗美战争后,我国派遣志愿军与朝鲜军民并肩作战,并向朝鲜提供了大批武器装备援助。从1950年至1952年,我国向朝鲜共提供各种枪6.7万余支(挺),火炮920余门,坦克和自行火炮120辆,以及一批弹药、汽车、工程及通信器材等。1952年,中国还从苏联进口步兵师的武器装备中,抽调3个师的全套武器装备援助朝鲜人民军。上述武器装备,无偿地赠给朝鲜人民军。1958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撤离朝鲜时,又将一大批武器装备物资移交朝鲜人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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